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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居民生活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_山東家庭
未知 關于開展居民生活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試點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5〕127號)時間:2015-12-31 字號:[ 大 中 小]
SDPR-2015-0460032
省物價局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關于開展居民生活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試點的通知
魯價格一發〔2015〕127號
各市物價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鼓勵居民用戶參與電力移峰填谷,根據國家規定,在我省全面實施電力體制輸配電價改革前,開展居民生活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試點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居民峰谷分時電價試點政策
(一)自愿原則。試行居民生活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應堅持自愿原則,由居民用戶自愿選擇。不選擇執行的居民用戶仍按原方式計價;選擇執行的居民用戶,執行時間以年度為周期,一年內不應調整。
(二)實施范圍。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試點適用于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費到戶的城鄉居民用戶,即“一戶一表”用戶。
(三)時段劃分。峰段8:00時至22:00時;谷段22:00時至次日8:00時。
(四)電價標準。在現行階梯電價標準上,峰段每千瓦時加價0.03元,谷段每千瓦時降價0.17元。即:第一檔峰段電價每千瓦時(下同)0.5769元、谷段電價0.3769元;第二、三檔峰、谷電價分別在第一檔峰、谷電價基礎上加價0.05元、0.30元。
二、相關事項
(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要優先為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安裝峰谷分時電價表,開展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試點;同時,選擇戶表改造率較高、峰谷量差距較大的市、縣為試點單位,制定安裝更換電能表數量規模計劃,并免費為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居民用戶安裝更換電能表,積極為居民用電實施峰谷電價創造條件。
(二)各級物價、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以及電網企業要及時跟蹤試點實施效果,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為我省全面推行居民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積累經驗。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