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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最新峰谷分時電價政策_山東低谷電時段查
未知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魯價格一發〔2015〕29號
各市物價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進一步發揮價格杠桿在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優化配置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充分調動電力用戶避峰就谷、合理用電積極性,保障電網和發電機組穩定運行,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及電力供需形勢,決定對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進行適當調整?,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尖峰電價政策
縮短尖峰電價政策執行時間,由全年執行調整為在電力供需緊張的6-8月實施(為便于操作,按7-9月抄見電量執行),尖峰時段電價按基礎電價上浮70%執行。
尖峰時段:10:30-11:30,19:00-21:00。
二、調整電價浮動幅度
將現行高峰、低谷時段電價按基礎電價上下浮動60%恢復為50%。平時段按照基礎電價執行。
三、優化時段劃分
根據目前用電負荷狀況適當調整峰谷時段,調整后的時段為:
高峰時段:8:30-11:30,16:00-21:00;
低谷時段:23:00-7:00;
其余時段為平時段。
四、其他事項
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其他有關事項仍按《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時電價的通知》(魯政辦發〔1995〕2號)、原山東省經委 電力局《關于〈山東電網峰谷分時電價辦法〉的補充通知》(魯經調字〔1995〕第355號)、《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調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4〕93號)規定執行。
各級物價、經濟和信息化部門、電網企業要加大對用戶的政策宣傳力度,確保電力用戶及時了解政策變動情況。電網企業要及時做好計量裝置調整等相關準備工作,確保電價政策按時執行到位。調整后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自2015年7月1日抄見電量起施行。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物價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山東省物價局、原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調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魯價格發〔2008〕96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4月24日
據了解,上述所調整的用電政策主要針對工商業用電,居民生活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已于2015年年底制定出臺。